检察院不起诉的征兆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除国家机关外,只有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一方有权利知道检察院所作的决定,检察院对其他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书知晓是否不起诉,以外的人需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才能知晓。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三、《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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