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问题

(1)***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尚未有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有按连带责任处理的,也有按单独责任处理的。

(3)侵权人承担各自过错而造成受害者损害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

(4)火灾属于介入因素,打断了之前的因果关系。所以,之前的各方都不需要对甲的死亡承担责任。而是由医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