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一、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井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

1.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2)依法自主执行业务;

(3)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井加盖执业印章;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利益;

(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缕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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