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 土地所有权 ,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 合同解除 。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 土地出让金 及各种补偿费,无论 合同履行 时间长短,办理 土地出让 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 合同终止 ,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 违约责任 :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 元人民币,总计 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 赔偿标准 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 土地证办理 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 抵押 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 解除合同 .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