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法律观

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最初是是由中国著名法学家罗翔教授提出的。他在讲授刑法课程时强调,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同时考虑法律和伦理两个方面。法律是入罪的基础,是指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而伦理是出罪的依据,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标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伦理所鼓励的,即使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也不应认定为犯罪。这一观点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