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不是一定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的内容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在国司法实践中,男女之间订立的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相关问题仍旧存在争议,一般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所谓“忠诚协议”指的即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应恪守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的协议,实际生活中忠诚协议的形式有很多种,类似“保证书”、“婚姻保证证明”、“夫妻忠诚协议书”通常指的均为忠诚协议。需要明确的是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故未婚同居及离婚后又同居的双方均不属于本文所述忠诚协议的主体。
忠诚协议的内容:
1. 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 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 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 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 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