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口停靠费用

通常由船方承担。港口使用费按着停靠时间计算,港口依据交通部的文件有明确的标准。除此之外,船方还要缴纳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的货物。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建费征收标准:

1、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拇重量吨5.6元

2、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另,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

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