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

被判处死刑的人、未成年人、失聪的人

一、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哪些

民法上的“人”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自然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

自然人在公法领域中,以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面目出现。“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近似、但并非同义语的概念。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的外延宽,应该说,在民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概念不仅更确切,而且也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

自然人自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大部分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为“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关于自然人“出生”的认定,学说上存在着“阵痛说”、“露出说”、“断脐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各种观点。

很多国家都要求制作出生证书和身份证书,以证明出生。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一般以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自然人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发生的生命的终结。虽然关于自然人死亡的时间界限,理论上形成了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大脑活动停止说,但一般以医学上确定的时间为准。

与出生登记一样,很多国家建立了死亡登记制度,以死亡证书或身份证书的记载作为判断死亡的证据。

二、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什么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