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多少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要认购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的,要认购不少于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股份制企业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

1、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同分担;

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

认购股份,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需报送的文件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 公司章程;

③ 经营估算书;

④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 招股说明书;

⑥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