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

这就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如甲有一台手机,借给了乙用可能,有偿可能无偿但是约定说我叫你还的时候你要还,或者是借了规定的时间后要还(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现在甲急用钱卖给了丙(丙的义务是付款,甲的义务是交付),这时候甲可以把“让乙返还手机”这个权利转移给丙,变成丙可以要求乙返还手机,这样的方式在物权法上叫指示交付。

这么规定的目的是,物权法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法律行为(合同之流)+交付,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也就是甲把权利交给丙后,动产所有权就发生了移转,属于交付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