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预防交友不慎?

案例

王某、黄某都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上初中,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但自从交上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朋友后,他们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

22岁的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朱某不思悔改,为贪图享乐,不劳而获又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为找帮手,认识了黄某、王某。在他的诱导下,黄某二人产生了邪念,他们合伙在天桥下、地铁等地方,采用几个人围住一个学生进行威胁的手段,抢走了14岁的学生刘某的手机,13岁的学生何某的自行车,销赃挥霍。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将犯罪之手伸向了无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黄某参与抢劫20次,王某参与抢劫15次,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某、王某有期徒刑4年和6年。

评析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这一阶段的青少年智力和体力有较大的发展,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待增强。但另一方面,毕竟他们年龄尚小,对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辨认能力。因此法律只规定他们对列举的这些性质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黄某属于该年龄阶段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类型。因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黄某因交友不慎重而导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这两名正值花季的孩子,原可以在明媚的阳光下、在父母身边、在学校里幸福地学习、生活着,仅仅因为交友不慎,自己又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导致以身试法,成为了罪犯,教训是深刻的。这就提醒了我们大家特别是青少年,交朋友时一定要慎重:不是只有仇人才会加害自己。有时候,身边关系不错的熟人朋友在特殊的环境下,心灵也会受到扭曲,会干出一些让人们意想不到的疯狂之举。

所以交友要注意他们的异常举动,关注他出现异常举动的原因和背景,如果不能帮助他们排解苦闷,就要保护好自己不受侵害,不要受他人的影响和唆使,本案中王某、黄某二人交友不谨慎而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望广大青少年以此为鉴,珍惜今天的一切,好好学习和生活,做个诚实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