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朱理学为何适应了统治阶级的需要?
程朱理学为何适应了统治阶级的需要?
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内涵具体体现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认为:圣人君师“无人欲之私”而具有了主宰人类社会的资格,最高统治者成了“理”在人间的代表,其职责是“代天而理物”,不听从则是违背“天理”,为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1、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的封建法治思想联系。
第一、“存天理,灭人欲”是三纲五常说的哲学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主张“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天理与人欲是完全对立而不可并存的“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由此可以看出朱熹的天理和人欲之说为三纲五常封建法律法制提供理论基础和思想根源。
第二、“天理人欲”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划分历史,朱熹认为夏、商、周三代是“天理流行”的时代,三代以下是“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行。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要尽除人们的私欲,光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他认为三代以下“心术”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所以,要采取措施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这一设法改良极端尊君弊病,代表民本思想的进步。然而,朱熹受所处封建专制大一统思想的钳制,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等级原则,使自己陷于矛盾不能自拔。
第三、朱熹认为“三纲五常”由“天理”演化而成,是其具体体现。在人性论上,朱熹发挥了张载和程颐的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观点,认为“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是专指理言,有至善的、完美无缺的;“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有善有不善,两者统一在人身上,缺一则“做人不得”。与“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有联系的,还有“道心、人心”的理论。朱熹认为,“道心”出于天理或性命之正,本来便禀受得仁义礼智之心,发而为恻隐、羞恶、是非、辞让,则为善。“人心”出于形气之私,是指饥食渴饮之类。他认为圣人不以人心为主,而以道心为主。“道心”需要通过“人心”来安顿,“人心”须听命于“道心”。朱熹以为人心有私欲,所以危殆;道心是天理,所以精微。因此朱熹提出了“遏人欲而存天理”的主张。朱熹承认人们正当的物质生活的欲望,反对佛教笼统地倡导无欲,他反对超过延续生存条件的物质欲望。这些不仅为三纲五常封建法律思想奠定理论基础而且成为封建专制奴役平民,钳制人们思想的思想武器,对于巩固封建统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2、关于理学中德礼、政刑关系论的法律思想内涵。朱熹认为:“德礼政刑”,“相为始终”。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点,而是进行了新的阐明。第一,关于“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政、礼、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两者目的也是一致的,均是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统治社会的需要,是治理社会和臣民的两个方面,其统一的思想内涵就是封建法治。第二、“德、礼”关系上;朱熹主张以德为本,以礼为末。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第三、“政、刑”关系方面;朱熹认为政是统治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工具。第四、朱熹在强化封建法治作用的同时强调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3、朱熹的“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观点。首先、朱熹的“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实际需要。朱熹认为“刑罚”是“德”、“礼”、“政”、“刑”循环运动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朱熹强烈要求执法从严、从速、以提高法治效率。从严、从速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目的所在。但从严不等于滥刑,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法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在诉讼程序上的反映,就是要求断案效率和断案质量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灌输到断案中。同时,朱熹还阐述了宽严相济原因在于要预防“宽”被破坏而导致封建法治秩序的混乱。原因在于:一是刑律执法者被“祸福报应说”迷惑,以轻刑图报福;二是执法者被“钦恤之说”迷惑;三是执法者曲解“罪疑从无”,以为凡罪皆可从轻。其二、朱熹提出限制赎刑。他认为只适用轻刑而不适用重刑会导致社会统治秩序动荡;第三、朱熹主张在个案刑罚中要严惩“奸凶”。
4、朱熹的“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的民本思想。朱熹认为通过“恤民”“惠民”“富民”能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秩序的目的。为此,他提出了“以口数占田”;奖励农业生产;推行社仓制度(平籴)等一系列“恤民”政策的建议和主张。
5、明代程朱理学的继承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扬和光大。如《大学衍义补》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博引程朱理学的理论观点,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发挥。在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述中,阐述了朱熹的“理同气异”的人性观,使德礼政刑的法律思想更缜密和富有思辨色彩。以及“以公理而灭私情”说、顺情便民的“应经合义”观、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等无不体现朱熹的政治主张和法治思想。
所以,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因此,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成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的指导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这正是朱熹被后世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的主要原因。在中国元明清三代,程朱理学一直成为封建统治的官方哲学,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起到完善作用,逐渐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强有力精神支柱。
三、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对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及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这样,以儒家学说为支撑的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对徽州区域统治秩序和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功效主要体现刑礼合一、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等方面。
首先,徽州宗法制度更大程度体现程朱理学理学的法律思想。朱熹所说的"理",实际上指封建伦理纲常。他还认为理和气不能相离,在哲学上发展了二程关于理气关系的学说。南宋理宗把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理论根据加以推崇。为此,程朱理学成为徽州宗法礼仪和法治正统的学术思想。族规家法以及宗族祭祀活动和族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无不体现“理学”的伦理纲常思想。
第二、从徽州宗法制度核心内容看充分体现了程朱理学倡导的宗法等级制度。朱熹一生极力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宣称:“君臣父子,定位不移。”“父安父之分,子安子之分,君安君之分,臣安臣之分”,此“天分”,即天理。朱熹所制订的《家礼》,按其说法,是“以三纲五常为大体”,旨在“明君臣父子夫妇之伦”、“序亲疏贵贱之仪“。它成为徽州各宗族制订“族规”、“家规典”的主要依据。朱熹《家礼》连同他维护宗法制度的种种言论在徽州宗祠文化中影响至深。朱熹大力提倡严格区分上下、尊卑、贵贱的“名分”,以及制订朱子《家礼》、修《婺源茶院朱氏世谱》等等,更进一步强化了徽州封建宗族观念。尤其是聚族而居,维护了徽州儒教宗法制度。自南宋以来,徽州各族无不遵循朱文公《家礼》,在一个宗族里,尊卑、上下、长幼等级极其严格。每一族设有族长、祠长、房长、家长。建祠堂,修族谱,立族规,建族坟,祭扫族墓,这些都是以朱子《家礼》为依据,体现了重血缘、重宗法、以家庭为本位、以孝悌为基础的程朱理学思想和精神。
第三、徽州宗法制度中提倡妇女守节与程朱理学思想一脉相承。宗祠祖训戒律中随处可见朱熹和程颐所倡导的“节妇”、“烈女”清规戒律。清代休宁赵吉士曾指出:“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诚如戴震所指出:“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合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从而带有“男尊女卑”的负面影响。
第四、宗法制度文化重视儒教礼俗教育,提倡开拓,创新、奉献的儒家精神与程朱理学思想的宗旨相一致。据康熙《徽州府志》记载,当时徽州有书院54所,除府学、县学外,光社学就有462所。据不完全统计,宋明清三代,徽州考取进士者有1742人,仅清代考取状元者就有19人而名列全国前茅。从此可以反映徽州儒教礼仪教育之盛。勤劳、节俭、爱故土、重礼义、仁爱、忍让、谦和、抗争、奋进的徽文化精神以及贾而好儒,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都集中体现了儒教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教义,同时体现了程朱理学仁义礼智信的宗旨。[⑧]
由此可见,徽州宗祠制度集中体现了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徽州法律文化精髓集中体现了程朱理学的理念,对促进徽州地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结语:“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而以朱熹为代表程朱理学把“礼法合一”法治思想用哲学思辨的理念予以完善,促成了程朱理学正统法律思想在宋元明清封建社会后期的“大一统”地位,其精深的治理理念和哲学学说为封建统治治理社会,巩固封建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思想源泉。虽然有其糟粕,但其“礼法合一,德刑兼治”,加强道德修养和教育对当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仍有积极的借鉴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