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出售自己的旧书,文化执法:无证经营罚款三十万元,你认为合理吗?

福建男子出售自己的旧书,文化执法:无证经营罚款三十万元

“我卖自己的旧书,凭什么罚我28万元?”,福建厦门,杨律师在孔夫子旧书网上开了个网店,售卖自己读过的旧书,10年间卖了约4万块钱。万万没想到,突然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他28万多。原来,该处罚是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发来的,理由是他“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出版物发行”。

出售自己的旧书,怎么就违法了呢?杨律师对此极为不解,提出行政复议,但是被驳回。于是,杨律师一纸诉状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罚。

自己花钱买的正规图书,就变成了个人的合法财。阅读后为再次利用,变卖给他人,怎么就成了“出版物发行”呢?卖两本旧书就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了?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不是对“出版物发行”有误解呢?如果这都要被处罚的话,那么各大二手交易平台上的人估计都无一幸免了?

我认为不合理

咱们来理一理啥是出版物发行。即出版单位将出版物以商品交换的形式传送给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必须包含3个因素,即出版物发行者、出版物和消费者。

出版物发行者包括出版单位和发行商,一般都是大批量发行,但也包括一些零售商。本案中杨律师属于出售自己的旧书,类似于零售商。但杨律师首先是消费者,虽然出售旧书,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出版物发行商。杨律师将自己的闲置图书出售,确实属于经营行为,那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范畴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二手书的行为也是向他人传递出版物的行为。那这样看来,杨律师出售旧书属于出版物发行范畴。但从事出版物发行不一定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具体到本案,杨律师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即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因此,杨律师不需要获得批准,就可售卖闲置图书,行政部门的处罚并不合法。目前,案件仅是一审,虽然尚未生效,也不确定行政部门是否上诉,但这份法院的判决也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