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的休学和退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原则上只准许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