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丧葬费标准及领取

一、2022年天津丧葬费新规定

天津丧葬费领取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天津市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故2018年天津市丧葬费的标准为33642元。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社保丧葬费标准及领取流程是什么?

(1)丧葬费计算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企业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待遇略有不同。在领取丧葬费时,家属需要带上死亡证明和领取人的身份证明按照上述流程领取。

三、土葬能领取丧葬费吗

在可以土葬的地区土葬能领取丧葬费。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在国家规定火化的地区,参保人死亡之后是必须要实行火化的,如果不火化就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如果在不实行火化的地区,要到民政局去开具不实行火化的证明,才可以领取。

四、丧葬费多少如何领取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应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请表》,并提交社区盖章。社保人员签字后,应携带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请手续。对于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退休人员,除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贴申请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收集供养直系亲属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向供养直系亲属支付生活救济费。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再比如四川,城乡居民除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的人员外,还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缴纳人死亡,也可以领取丧葬费,金额为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此外,一些地方为了实施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请殡葬费。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