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费权质押在哪里登记
一般意义上的医院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具有经营性,医院的任何财产都不属于担保的范围,不可以质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立医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操作中要完善以下手续,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1)医院取得上级主管机关、财政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同意医院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的批复。
(2)医院内部有权决策机关作出同意医院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的决议。
(3)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4)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应当明确应收账款的名称及范围(如医疗服务应收账款、财政补助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数额、期限以及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5)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应收账款的款项进行控制。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下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质押后,如不积极对应收账款回款进行控制,则质押贷款实际会沦为信用贷款。
综上所述,医院可以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但要注意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及相关操作风险,完善质押流程,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