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提交的补充代理意见法官会采纳吗

判决前都可以补充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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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

答辩状,是律师针对对方起诉或者上诉的诉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的辩解,提出自己的观点,一般在受到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15日应当提交,注意新民事诉讼法改为应当提交。不提交不影响开庭审理。提交了有利于法庭根据双方的观点总结争议焦点,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答辩状,律师和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观点。

而代理词,是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作的总结性发言,涉及程序、证据、适用法律等全部方面,可以当庭提交,但是,当庭提交就是没有经过庭审而事先写好的,不能保证律师能够预测到整个庭审的全部争议观点和证据,特别是对方的观点和意见,如果当庭宣读,我个人认为,作为律师这样是不负责任的。只有律师在庭后,根据庭审具体情况写的总结,那才可能全面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我一般会在法庭上口头发表代理词,然后向审判长提出,于几日内向法庭提交正式书面代理词。法庭肯定允许。当事人本人提交的类似意见,不能叫代理词,只能叫本人意见之类。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