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女性地位提高
.在清朝末年,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只表现在一些方面。例如《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于1911年(宣统三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编纂的民法文本。保留了不少传统中国的伦理道德和礼教民俗。体现了新旧混杂的特征。尽管由于清政府的倾覆没能最终施行,它仍然是中国近代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尤其是在妇女权利方面已有了明显的突破。
在《大清民律草案》总则中所提出的“人格保护”就明确规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自由不得抛弃”,①这其中并没有性别之分。尽管这一法律文本没有正式颁发,但是这并不影响当时大理院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这一思想来维护妇女的权益(这在下文中会论及)。此外,与传统法规相比,在相关女性的条文中,《大清民律草案》已有所改善。其一,男女双方离异,用“离婚”而不用“出妻”。条文中列出九条离异的理由,而这九条与传统的“七出”最大的不同在于,提出离异并不只是男性的权力,“夫妇之一造”,以这九条为限,“得提起离婚之诉”。但这仍然带有宽夫严妻之嫌。
太平天国运动中,洪秀全指出“天下男女都是上帝的儿女”,充分体现了妇女要求男女平等的强烈愿望。民国初年,许多知识分子寻求配偶要求要“有文化、天足”也是男女地位日益平等的一大反应。随着文明社会的建立,传统婚姻逐渐被夫妻平等的新式婚姻所取代,妇女对社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