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雇员制辅助人员指的是什么意思
法院雇员制辅助人员分为:
1.雇员制书记员:
从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2.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
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
从事法医类对外委托鉴定案件,以及在诉讼活动中为本院和下级法院提供医学专业方面的咨询、审核及其他技术支持与保障。
扩展资料:
书记员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也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包括开庭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案卷、处理文书、办理司法统计、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宣传政策、 法律。?
执行员
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的执行事项。他们根据审判员下达的执行书、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进行工作,有权了解案情,并且责令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
对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有权予以强制执行。许多国家的法院都设有执行人员,称执达官(bailiff),负责送达法院文书和执行判决等工作。法国的执达官受当事人委托,依自己的职权执行职务,不属法院建制。联邦德国则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执达员须以法院命令为依据;对动产的执行可以独自处理。
法医
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判定、作出法医鉴定的专门人员(见法医学鉴定)。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世界各国均设有法医,但并不都在法院编制之内。
司法警察
简称法警。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警卫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拘传和送达诉讼文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