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侵犯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灯塔市吉顺综合商店于2007年5月份,从商店门前一中年男子手中,购进假冒“五粮液”白酒24瓶,单价每瓶340元;购进假冒“国窖”白酒6瓶,单价每瓶340元;购进假冒“剑南春”白酒6瓶,单价每瓶138元。购回后以代销的方式,销售亿迈隆超市和乐福多超市。***计销售额9.876元。2008年1月18日被灯塔市工商局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假冒白酒,罚款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