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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市官渡镇铺坝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26196512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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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李××(肇事车粤YRL2××号车司机),男,汉族,19××年5月19日,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

被告二:李××(肇事车粤YRL282号车注册登记人),成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4406821986112225××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1938.03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3日14时20分,原告张××驾驶粤J525××号摩托车沿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由西樵往龙江方向行驶,行至沙龙路青平路口时与从右侧路口驶出由被告一李胜雄驾驶的粤YRL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粤YRL2××号车在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被送往佛山中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于2011年7月14日出院,***计住院22天。经与医生沟通,原告张华富伤情存在后遗症的风险,原告保留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权。医嘱:1、全休一个月,2、住院期间陪人一名,3、门诊复诊。待病情稳定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华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情见附件《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张××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40339.5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2天=1100元

三、营养费:1000元

四、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五、护理费:50元/天×22天=1100元;

六、误工费:1100元/30天×268天=9826.67元

七、交通费:1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49095.6元

①23897.80(根据你当地标准)×20×10%=47795.6元

②鉴定费:13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十、医疗用品167元

十一、车辆拖车看管维修费529元

一至四项***计50439.52元,交强险先行赔付10000元,剩下40439.52元按责任划分,及被告赔付40439.52×50%=20219.76元(按同等责任请求);

五至十一项***计69718.27元,其中被告已赔付18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10000+20219.76+69718.27-18000=8193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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