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严禁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财物。

3.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4.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7.严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8.严禁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9.严禁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严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11.严禁私设“小金库”。

12.严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的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

《四川保险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第一条 严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严禁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财物。

第三条 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第四条 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第五条 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