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实体法的
有错别字,修改一下!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区别?
这里反对区别还是很大的。
因为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当依其他国家程序法时,虽然适用该国实体法,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1、前半部分没有区别,但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选择仲裁一般只能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并且需要明确。
2、后半部分从文字上讲是有区别的,因为法律包括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一般在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不需要具体到实体或程序法。实体方面,以约定为准,但在程序方面,仲裁时一般会直接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因此,以后一种方式作出约定比较合适。
根据国际私法关于适用程序法的管理,“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两者在适用程序法上一般都是一样的,即都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至于后者是否适用中国的实体法,要看仲裁地的国际私法规定或者惯例了。
有错别字,修改一下!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区别?
这里反对区别还是很大的。
因为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当依其他国家程序法时,虽然适用该国实体法,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1、前半部分没有区别,但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选择仲裁一般只能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并且需要明确。
2、后半部分从文字上讲是有区别的,因为法律包括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一般在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不需要具体到实体或程序法。实体方面,以约定为准,但在程序方面,仲裁时一般会直接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因此,以后一种方式作出约定比较合适。
根据国际私法关于适用程序法的管理,“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实体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两者在适用程序法上一般都是一样的,即都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至于后者是否适用中国的实体法,要看仲裁地的国际私法规定或者惯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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