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法律改革对英国制定法的影响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8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