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程序
美国的司法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判决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经过庭审,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案件的简易程序。一般在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没有争议,且其中一方根据法律有权得到法庭判决的情况下使用。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主要是避免没有必要的庭审。
初审听证,证据听证
由法庭官员主持的一个法律程序,用以判断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是否在法庭管辖区域内发生,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被告确实犯了罪,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将被告拘禁直至庭审。设置初审听证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合理逮捕和拘留的发生。
口供证词程序
在民事或刑事诉讼庭审之前,通过提问方式获取原告方、被告方或证人陈述证词的过程,一般在律师的办公室进行,由原告或被告方律师提问,被问者回答问题,法庭记录员、摄像或录音人员均在场记录下证词。口供证词程序开始之前,作证人一般都要宣誓,法庭记录员和作证人经常会签署一份宣誓书,保证口供证词程序产生的证词文本与实际情况一致。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