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案例

你好:

个人理解:

1、甲乙之间成立可撤销借用合同法律关系。乙将相机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相机所有权。甲既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撤销合同,要求乙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乙“给我吧”的意思表示为要约,甲“先拿去用吧”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30——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因此甲向乙作出了借用合同的要约意思表示。但是,在民法学上,根据乙后来所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可以表明后来乙对甲的意思表示发生了误解(受领人错误),乙由此误解以行为(将相机带走)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表示内容错误,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未采用“错误”的民法术语,学说认为民通意见71所谓的“重大误解”即为传统民法上的错误,因此,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

3、乙根据该借用合同是占有委托人,其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106条构成善意取得,丙依法取得相机所有权。

4、甲可以依据与乙之间的借用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甲也可以依据合同法5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规定,撤销合同,要求乙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