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应对OFFER LETTER的法律实务指导) 第一,OFFER LETTER真实性的确认。 真实性是任何材料能成为法律证据的基本条件,只有真实性可确认的材料方能有效证明法律事实。具体来讲,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OFFER LETTER的形式。 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 现在大多数公司的OFFER LETTER都采取邮件方式,邮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如果公司方不予认可的话,需要申请公证予以确认。 因此,收到OFFER LETTER的劳动者收到邮件OFFER LETTER后首先确认发出OFFER LETTER的邮箱地址是否为公司邮箱地址;然后不要对终端电脑上的邮件做任何变动或移动。2.OFFER LETTER上是否有公司盖章或是签名(外企一般由总裁签名)?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OFFER LETTER上没有公司盖章或签名的话,若公司方不予认可,劳动者要证明OFFER LETTER的真实性都会遇到困难。 因此,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下OFFER LETTER的形式是否正规。 第二,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和OFFER LETTER内容确认。1.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是要约,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OFFER LETTER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如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如职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工资薪酬等是否已写明。内容具体明确的OFFER LETTER才能构成要约。2.作为要约的OFFER LETTER何时生效?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方生效。因此,劳动者收到要约时,要约即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回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劳动者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销要约。但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撤销要约的:(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撤销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出OFFER LETTER后又撤销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往往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因此,劳动者需注意:(1)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应先看OFFER LETTER是否写明答复期限?如果没有写明答复期限且劳动者决定接受OFFER LETTER的,应在收到后及时答复;若载有答复期限,劳动者应在期限届满前答复。(2)若OFFER LETTER具有上述两种不可撤销的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应主张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公司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至于选择何种主张需根据OFFER LETTER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OFFER LETTER中承诺的事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仍应遵守?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OFFER LETTER中载明的奖金或年薪,而劳动合同中未写明或写明金额低于OFFER LETTER约定金额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在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后,是否仍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述OFFER LETTER的真实性确定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看。1.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冲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OFFER LETTER中仍有效。如OFFER LETTER中约定了月工资和年底奖金计算规则,但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月工资,对年底奖金未提及的。(由于奖金本身的特殊性,此项主张能否最终成功仍有较大风险)2.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一致的,则认为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协商变更,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劳动者难以再主张。 因此,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OFFER LETTER中写明的事项,劳动者应要求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