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与抗旱需要,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等)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涉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河道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置。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财政、公园城市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河道管理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加强河道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或者执行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以及防汛抢险、跨区域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等方案;
(三)河道水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等审批;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部分河道委托给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市)县管河道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六条 本市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制体系,镇级以上设立区域河长及各河流的河长。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市、区(市)县、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协调和督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并组织村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本市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巡河工作。鼓励探索巡河新模式,建立智慧化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新技术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开展治理效果测评,提高河长巡河管理质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等活动。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蒲阳河(含清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含清水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磨底河、沙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等为市管河道;其余河道为区(市)县管河道。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依法划定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城市规划蓝线相协调;并履行分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备案,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三十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三十米以内。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段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二十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二十米以内。
(三)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锦江为堤防外坡脚十六米以内;沙河、干河为堤防外坡脚十二米以内;沙河排洪河为堤防外坡脚以外十米以内;西郊河、饮马河、磨底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五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按上述距离由堤顶向外划定管理范围。
(四)其余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十米以内,无堤防外坡脚为堤顶以外十米以内。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