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去世后骨灰谁有权处置
清明将至。无论是土葬还是火葬,都涉及近亲属为死者料理后事、安葬遗体等风俗习惯。然而,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以及相关规范对安葬问题加以制约,由此引发了不少近亲属在如何妥善对待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这个问题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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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能算普通有形物吗?
先来看两起案例。
案例一:小陆将母亲的遗骨火化后,未经父亲老陆的同意,就将骨灰盒安放在父亲前妻的墓穴旁,这引起了老陆的强烈不满,因为他不愿意将来自己死后三人同葬一处,于是老陆以侵犯了自己的安葬权为由将儿子小陆诉至法院。由于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死者的近亲属,都享有对死者骨灰保管和安葬的权利,但夫妻死后合葬符合传统习惯和人之常情,因此法官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条件下,认定应当由死者的配偶即本案的老陆优先行使对骨灰的安葬权利,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地化解了纠纷。
案例二:陈女士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关系,一***生育了八个子女,两任丈夫均已去世,在陈女士病逝后,八个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对母亲陈某骨灰的处置产生了争议。陈某的长子认为,自己与母亲的亲情最近,其余七人均为母亲与后夫朱先生所生,按照习俗,长子应将骨灰领回以尽孝道。但由于陈某生前留有口头遗言,法院最终认定,对死者骨灰的处理应当优先遵照死者生前的意思办理。
从这两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都是死者骨灰的安葬问题,当事人甚至提出了对死者“安葬权”的权利主张。可见,司法实践中的“安葬权”争议,主要是围绕着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由谁行使以及行使的顺序而展开。
具体来说,遗体、遗骨和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的物质形态,但由于民法中的物具有非人身性、支配性和价值性等法律特性,因遗体、遗骨和骨灰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思念和情感,所以在人们朴素的生活观念中,无法将死者的遗体、遗骨、骨灰简单地视为日常生活中的有形物。而司法实践中则认为,骨灰或者遗体、遗骨作为失去生命的自然人人身的一种转化形式,与一般意义的物不同,其主要是以安葬、管理、祭奠、追思和供养为目的,而不得对其进行自由地使用、收益或者处分。
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不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民事权利保护问题。但是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等仍为其近亲属的权益客体,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视为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的物,由其近亲属享有所有权,但是相关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必须符合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风俗习惯,二是死者生前有相关遗愿的,要尽量尊重死者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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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权究竟是什么权利?
安葬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近亲属之间对于如何安葬死者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为遗体、遗骨和骨灰中包含着近亲属的情感因素,是生者祭奠、追思亡者的对象,包含着巨大的精神和伦理道德需求。
一直以来, 安葬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有人将其定性为一种人格权,也有人认为这是带有人格权属性的物权。在我国现行法没有安葬权这一项权利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将安葬权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即由近亲属享有的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对死者遗体、遗骨及骨灰进行处置的一种权利,而非人格权或者人格权的延续。
安葬权具有如下三种属性:一、安葬权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二、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对遗体、遗骨和骨灰进行安葬、祭祀、维护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抛弃)。三、安葬权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近亲属在享有安葬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安葬的义务不能任意转移或者随意放弃,安葬死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所花费的金钱也应当由安葬权享有的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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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权的行使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事实上,死者的近亲属均可以享有祭奠权,然而安葬权却具有排他性。由享有安葬权的近亲属排他的决定如何安置死者的遗体、遗骨、骨灰,如何处理死者的身后事。
安葬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顺序加以确定由谁优先享有:
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生前留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遗愿,那么理所应当优先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
其次,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依照近亲属的意愿处理。近亲属间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同的意见处理;否则,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我国自古通过“五服”制度来确定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则通过继承法、民法通则加以确定: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此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因为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无配偶或者配偶不能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均不能决定的,由子女决定。有多个子女的,由赡养义务履行最多的决定。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安葬权。此类亲属之间若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没有近亲属,又或是近亲属均放弃安葬权决定权的,则可以由死者生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
最后,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照习惯或公序良俗对遗体、遗骨或者骨灰的安葬方式加以确定。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对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生养死葬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让逝者尽早安息具有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妥善安置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对于完成死者的生前所愿和安抚近亲属的情感至关重要。习惯作为法源之一,通过采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此类问题,可以弥补现行法的滞后,不断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死者的近亲属也应当尊重习俗,尊重死者意愿,才有助于和谐家庭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