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是谁?

小的时候,很喜欢看刘墉和毕淑敏的文章。我买的诸如读者、文摘之类的杂志,经常有他们的文字。他们的风格就是读起来让人轻松愉快、读后觉得蕴涵道理很深,令人启迪。同时我还喜欢一个叫“佚名”的作者,他的文章风格和这些大作家类似:轻松之中蕴涵哲理。没有“佚”这个姓,当时我估计是个笔名,意思和“无名氏”差不多。我还认为“佚名”比他们厉害多了,刘墉和毕淑敏偶尔发表文章,而“佚名”经常发表,一次可以发表一堆。“佚名”是谁呢?为此我特意查询了久违的新华字典。字典对“佚”的解释是,通“逸”,散失的意思。顾名思义“佚名”就是已经散失姓名的含义。我想这种散失姓名的情况一般有几类:第一类是在民间口头流传的故事,但是书籍报纸没有记载。一旦有人把它记载下来,总不能标榜这是自己独创的吧,就署名“佚名”表示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第二类是书籍(一般古籍)中本来是有记载作者的真实姓名的,但是由于年代久远,这些书籍遗失或破损了,无法考证真正的作者到底是谁,于是采用“佚名”这个词汇;第三类是文章涉及一些敏感的问题,作者不好使用自己的真名,用“佚名”相当于不使用真名。第四类最常见,也最令人讨厌,原本作者署有真实姓名的,也希望使用真实姓名发表文章的,也不是因为年代久远无法考证,而是因为编辑不负责任,对于转载文章,本来举手就可以搞清作者的真实姓名,但是图方便,懒于考证,疏于管理。他们的这些文章的来源,往往不是作者原创的“第一手”来源,而是经过层层转载或网站论坛转贴,到最后用稿时也就不准确了,连作者的真实姓名也“散失”了。法律对“署名权”也有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十七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是法律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之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现在媒体把作者轻率的称之为“佚名”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因为“佚名”不能表明作者身份,违背了作者的意愿。同时“人身权”和“财产权”息息相关,媒体署人家作者为“佚名”,连真实姓名都不知道,那么作者地址等相关信息也肯定“语焉不详”。媒体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佚名”的著作,把“佚名”的著作发行、复制、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改编、翻译、汇编了,而“佚名”没有按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关报酬,“佚名”的财产权也被侵犯了。可怜的“佚名”,本来我还以为你是个多产的作家,想不到你竟然是个受害者!“佚名”们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著作权吧。同时,有关媒体在处理“佚名”的著作时,一定要以一个负责、严谨的态度,尽量杜绝“佚名”的稿件。[稿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