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在开标时由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公开招标项目在开标时负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具体如下:
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检查包装方式和密封纸。包装方式和密封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检查包装袋的封面。信息是否按内外封要求填写,投标文件的项目编码、名称是否正确,正本和副本是否分开包装,正本和副本内部密封后是否密封成包,内封是否加盖本章,正本和副本是否与本章一起包装。包装袋外侧是否加盖单位印章或公章,必须区分清楚,不得有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