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规定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六个月以上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经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虽然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公司当时注册的营业执照以后,实际却经常不开业或者常年都处于停业的状况,或者实质上经营的范围跟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根本就不是同一回事,更有甚者经工商局发现存在着虚假注资的情况,工商局肯定是要吊销营业执照的。
企业吊销未注销的后果:
1、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2、被税务局列入黑名单;
3、被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4、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注销并给与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