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合同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当中的基本条款应该有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流转土地的一些信息,类似于土地的名称,面积,坐落位置,其次就是流转的期限,土地流转的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流转价格等。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是有优先权的。而且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身就有时间限制,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