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关于国家政策性粮库的管理虽然平时不关注,但每年都会有国家部门组织检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保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了最新的《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