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和当地法律,哪个效力更高

一般不同位阶的法律都是低位法服从高位法,ucp600效力高。严格从效力上来讲,UCP600虽然是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但并是不官方规定,只是银行、律师方面遵守一个行业惯例,所以是抵抗不了当地法律的。所以,当地地方法律的效力要高些。

扩展资料:

UCP600***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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