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免检违法怎么处理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如下: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尽管出了质量问题的是免检产品,然而生产企业不能以此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因为,在获得了国家产品质量主管表部门的免检产品认证后,企业同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这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所对生产企业要求的法定义务,生产企业通过免检认证后所获得待遇仅限于在3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而已,但企业自己的质检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因而,生产免检产品的企业是责任的承担主体。

生产免检产品的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管领导、质检员、设计或技术人员、原料采购员等直接责任人员虽是完成企业交给的工作,但对于自己的故意或是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也是责任的承担主体。

质量主管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局、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地方各级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对本行政区内的产品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局同样不能以既然已经授予生产企业免检资格,自己就无监管义务为由免责,理由有二:第一,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赋予了产品质量管理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不能抛弃、不能转让,这是职责使然。第二、即使有权授予生产企业免检资格,谁叫你当初看错人,把不该授予免检资格的企业授予了免检资格呢

此外,其他与生产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如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在日产的执法中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举报后,也应依照有关法律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要知道,《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属部委规章层次,其效力低于法律,并不能成为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疏于监管的法律依据,如果它们未能及时履行相应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自然也是责任的承担主体。

还有,销售者应承担协助生产企业召回产品和对消费者进行退款的责任。

所以,面对出了质量问题的免检产品,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5类:

(1)生产免检产品的企业;

(2)生产免检产品的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人员(领导、质检员、设计或技术人员、原料采购员);

(3)质量主管部门(质检总局及其下属的各地方分局、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

(4)其他与生产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工商、卫生行政部门);

(5)销售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