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现实意义?
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和时代意义有区别吗
一、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1、《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
2、《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增强了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3、《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
4、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二、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0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待通过之后颁布实施。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186条。
中考新民法总则的现实意义
民法总则十大突破1.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2.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3.规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所有信息保护的义务4.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5.满足大数据时代权利要求,规定数据作为客体6.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7.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8.规定绿色原则9.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10.还有把诉讼时效从两年改到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由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作出这样的决定,以前是没有过的。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著最高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民法总则,整个民法欠缺统领性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还远不是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涉及民事生活各领域的各个单行法,并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也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而这些工作最好的出发点和结果就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义思想。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宪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有什么现实意义
一、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1、《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
2、《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增强了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3、《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
4、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二、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0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待通过之后颁布实施。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186条。
新民法总责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总则标志著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第一步,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
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列举民事权利有没有必要性
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列举民事权利,不仅有必要性,而且列举的还不够。这是2016年1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一些委员发出的声音。
关于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一审时很多委员提出应该罗列更多项权利,虽然二审稿增加了一些条款,如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但韩晓武、王明雯、沈春耀等委员分别提出,这部分应该列入更多权利,并分节规定。
韩晓武委员提出,“民事权利”应该是民法总则乃至将来的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二审稿没有作出充分的、应有的规定。
沈春耀委员说,民事权利方面有大量的新兴和新型权利,比如信息权利、基因方面的权利,民事立法也应该在这方面留下余地和空间。
王明雯委员认为,二审稿“民事权利”增加了一些条款,但仍不能够完全涵盖所有权利,部分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建议这部分采用通则的立法体例进行分节表述,比如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更详细地进行规定。
韩晓武委员说,民法总则作为权利立法而缺乏权利保护的相应规则,会给社会和司法实践带来许多现实的误解和困惑。因此,建议“民事权利保护”这一制度能够单独用一节来规定。具体内容可以从公***权力的救济和权利人自主救济两方面来规范,使权利人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实现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