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精神分裂症的职工还拿税不?

法律解析:

精神分裂症 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生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 不属于工伤 或职业性精神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 ,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