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和条例都有规定又不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哪个?
在法律和条例都有规定又不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的是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的等级先后顺序,并不仅是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如果下位法、地方法规和规章与上位法、行政法规等相抵触时,必须适用该效力等级规定。
法律分析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法律适用原则是新法优先于旧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强度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应该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因为是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法律,而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则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例,前者是上位法,而后者则是政府条例,前者大于后者,应先适用,且不说两者没有冲突,即使有的话,也是要适用人大颁布的法律,而不能国务院的条例,除非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个案的不正义,才径行适用条例规则,因此优先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