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去年东营22起案件全部破获
2019年东营市***计发生22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全部破获,在逃人员已被追回。待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这些人员将被终生禁驾。
典?型?案?例
1、2019年02月19日23时34分许,王某龙驾驶无牌黑色轿车在河口区义和镇东北村北侧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龙弃车逃逸。案件于2月20日破获,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2、2019年10月04日14时33分许,闫某民驾驶车牌号为沪C****U的车辆在河口区黄河路与兴盛街路口处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闫某民驾车逃逸。案件于10月25日破获。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3、2019年10月13日23时12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鲁R1***A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汾河伟浩假日广场处,发生致一人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案件于2019年10月14日破获。当事人受到罚款二千元,驾驶证扣十二分,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
4、2019年3月31日21时50分许,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E218**的车辆在津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华津线津六路支38-31号线杆路段处,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驾车逃逸。案件于2019年04月01日破获。当事人于2019年4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批准逮捕。
5、2019年8月24日19时20分许,李**驾驶车牌号为鲁E917**的车辆在大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盐窝镇七一村路段处,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驾车逃逸。案件于2019年08月24日破获。当事人2019年8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批准逮捕。
6、2019年7月27日16时50分许,庞某刚驾驶车牌号为鲁E***CN的车辆在傅家路248号路灯杆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庞某刚逃逸。案件于7月28日破获。当事人7月28日被刑事拘留。
7、2019年8月29日5时45分许,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鲁V***G的车辆在省道230线王永槐村口处,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逃逸。案件于8月30日破获。当事人8月30日被到刑事拘留。
8、2019年2月13日13时35分许,李某霄驾驶车牌号为鲁E8***7的小型轿车,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路荣乌高速西侧100米处时,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霄驾车逃逸。因涉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2019年10月3日4时23分许,魏某坡驾驶车牌号为鲁E5***C的小型轿车沿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河道鲜鱼汤门口处时,造成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坡驾车逃逸。当事人因涉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现正等待法院判决。
殊不知,你已经踏上一条不归路!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及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怎么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会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现在一起看看,有哪些后果呢?
1
事故责任:责任认定不利
责任认定:肇事逃逸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肇事者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赔?偿?费?用
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会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吗?
保险公司如是说:肇事逃逸只赔交强险,并且有权追偿,剩余部分肇事者自行承担。
对于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例,交通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理赔,但保险公司有权对肇事者进行追偿,因为肇事后逃逸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一样都是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法律的行为,《交强险条例》及《侵权责任法》明确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况有: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救助伤者,故意逃离现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与醉酒驾驶等具有同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赔偿三者损失后有权向逃逸者追偿。
对于商业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肇事逃逸是商业险的免责事由,不仅商业三者险不赔偿,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也不负责赔偿。可见,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是商业险责任免除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2
行政责任:处罚更加严厉
肇事逃逸行为人需承担如下责任:
一次性扣12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和申领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一次记12分。
罚款、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驾驶员来说如果肇事后逃逸可能面临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行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由该上述规定可知,对于驾驶员来说如果肇事构成犯罪,会吊销驾照,但如果有逃逸行为,则会终身禁驾。
3
刑事责任:罪责加重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由三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甚至更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知:
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肇事后逃逸,且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如果发生了一人重伤的后果,驾驶员逃逸,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直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则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自行承担高额的赔偿,还要面临更加严重的行政处罚,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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