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法律主观: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意义
民法 平等原则 的意义是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过程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均等。法律地位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主要是指在 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平等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平等原则的含义
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民法典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