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

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化解矛盾的功能、保护权利的功能、纠正错误的功能、教育引导的功能。

1、化解矛盾的功能

通过行政复议,能够妥善解决因政府配置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公***资源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效发挥政府经济调节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能够妥善解决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违法集资、非法摊派等引发的行政争议,促进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更加有效。

能够妥善解决因不颁发许可证、不及时审批、不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及时制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高政府公***服务水平。

2、保护权利的功能

通过行政复议,能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能够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管理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发现并撤销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

3、纠正错误的功能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能够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主体违法、权限违法、依据违法、程序违法和处理失当的问题,也能够纠正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既能够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作为的问题,也能够纠正违法不作为的问题;既能够纠正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能够通过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产生警示效应。

4、教育引导的功能

通过行政复议,能够教育引导群众理性依法维权,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能够把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变为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训练的过程,起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以建国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发展。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

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没有完全规范如“申诉”、“复审”、“复验”等,进入八十年代,行政复议制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