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吗?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不管是否有同事关系,只要知道案件的情况,就应该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即使属于利害关系,也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不是认为有利害关系,就没有采信的证言。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不管是否有同事关系,只要知道案件的情况,就应该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即使属于利害关系,也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不是认为有利害关系,就没有采信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