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几 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第一,股东权力滥用是公司的“内部矛盾”,是指公司股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使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司中的大股东独断专行,忽视、排斥小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力还表现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其表决权。
具体什么情况属于适用此条规定,公司法没有给予明确,在法律认定上,只要中小股东确实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已经造成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且大股东的行为与中小股东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中小股东是可以提出侵权赔偿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规章由公司的股东自由约定,规章的内容可涉足多方面,所以中小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应充分预见将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将一系列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约定纸上。
第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外部矛盾”,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多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公司不运营时,将公司财产转移,不进行清算解散,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亦不主动履行债务。2、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申请破产,而是进行所谓“资产重组”,即另行注册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公司,将前一公司中的人财物直接转移到新公司。在此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依照原公司法即使提起诉讼,因不能提供债务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多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新公司法对此情况将揭开欠债公司的神秘面纱,将欠债还钱的义务强加给公司的股东。适用时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2、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前两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若提起诉讼要把握以下原则:原告只限于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被告则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或此类股东及公司为***同被告,但对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被告;在行为要件上,要把握股东是否有具体滥用行为,在行为结果上,股东的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相关利益者带来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