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在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有些过类似的文章,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根据法院的审核结果,将此归纳起来,下面我整理了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1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6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
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2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31、判例归纳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为依据进行分类,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区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法官对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所表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一些***性特点,并且同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已为生效裁判文书展现。因此,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同类争议焦点的总结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司法行为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请求权法律要件对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实现,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可以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进行列举,考查被告答辩意见是否能够否定原告请求权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辩直接针对具体请求权要件,则该抗辩主张形成焦点,多个抗辩形成多个焦点。
3、无争议要件排除法
原告请求权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构成要件均能得到满足,而被告在答辩时提出了多项抗辩,该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首先要分析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辩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否定或吞并的关系,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通过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检索和原告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双方无争议的构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则属于有争议的待查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4、多次归纳法
审改规定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之后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此时归纳争议焦点仅是依据当事人的初次陈述,而当事人陈述是否充分完整是准确归纳的前提,因此,在当事人不重视答辩或仅口头答辩的情况下,初次归纳的焦点不一定准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因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和质证观点的充分展示,当事人的真实争议焦点逐渐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庭审进程中为更有力地驾驭庭审,可以在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归纳争议焦点,直到最终争议焦点确定并调查清楚。
5、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法
争议焦点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概括,根据当事人诉辩权利行使的内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的影响;
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甚明了,不知如何行使诉权,在答辩时没有明确表达答辩意见,法官则可以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从而使当事人争议焦点明朗化。
6、去伪存真发现争议焦点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面对具体当事人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非均表现为理性、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很强并且道德水准很高,权利请求方为达到胜诉目的可能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抗辩方可能提出各种抗辩,想方设法将客观事实模糊化,使争议变得扑朔迷离。
7、以法庭调查重点充实争议焦点法
在争议焦点之外,法官认为还有事实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需要调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应被争议焦点的性质束缚从而影响庭审功能的实现。
8、体系化归纳争议焦点法
多个争议焦点并存时,如果不加整理,庭审功能的有序推进、案件争议事实的快速查明就会受到影响。受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抗辩内容的决定,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有平行关系,也有层层递进的关系;
还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并理顺各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确定调查争议焦点的次序,处理科学得当,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