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让香港的条约有哪三个
割让香港的3个条约:
一、1842年《南京条约》,把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南京条约》,清廷原称“万年和约” ,后世又称“江宁条约”、“南京条约” ,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二、1860年《北京条约》,再割让九龙半岛。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三、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以租借方式租了新界99年,所有1997年有回归既事件出现。若非租借,香港仍属於英国殖民地。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是在1898年6月9日由大清和英国在北京签订的一份租借九龙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土地条约。
条约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条约的期限成为香港主权移交过程的起点。
扩展资料:
随着香港“新界”租期届满之日逐渐接近,中国政府确定: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权;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1982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邓小平就香港前途问题与她进行会谈。邓小平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解决。
他强调:“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转余地。”“应该明确规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双方最后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商谈解决香港问题。
1984年12月19日,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
到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成功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两国之间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就此圆满解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特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为:没有殖民主义,保留资本主义,直辖于中央,实行高度自治。“一国两制”的方针将造就一个新的、更加繁荣稳定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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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展拓香港界址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