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商鞅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王安石变法分别对后世的影响
商鞅变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商鞅变法经历了两次大的动作,其内容涉及许多方面,主要有:
(一)重农抑商
商鞅注重的农业是个体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农业,也可以称“耕织”农 业。这种农业,是人类本身存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重视农业和关于发展农业的思想,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初期,就已经有了萌芽,只是当时尚没有形成发展农业与家庭 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家经济的思想。随着历史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农业是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其重要性已被人们所认识。商鞅变法十分重视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 然经济的发展,他在法令中明文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小小 力本业耕织,粟帛多者复其身。”[1]显然,他用经济的手段促使大家 庭分户,建立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以调动每个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个体小农经济。
商鞅把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称为本业,指出“凡将立国”“事本不可不搏”,“事本搏, 则民喜农而乐战”[2]。这就把耕织相结合的小农经济提到了“立国”的根 本的高度。为什么农业如此重要呢?首先他认为农业是财政收入的源泉,只有发展农业,才 能使国家“入多”,“入多”才能国富。其次,他认为农业可以为战争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保证战争的胜利,否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恃”。前者是从农业能创造出必要的物质生 活资料着眼的,后者则从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立论的。其根本目的是富民、强国。
商鞅认为重农业须“禁末”。他的变法令规定:“眀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 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3]。虽然他指的末业只限于 “雕文刻镂”和“锦绣纂 组”的高级奢侈品,实际上他的“禁末”思想也包含了抑制商业及商人的内容。他提出的“ 重关市之赋”“商无得粜”和“农逸而商劳”[4]等,都包含着抑制商业 及商人的因素。应该看到,“重农抑商”政策对稳定并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保持 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适当的比例关系,防止商贾高利贷者兼并土地,促进农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过分强调耕织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形式,以致使家庭手工业外的其他 手工业,受到不应有的歧视,也使商业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从而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个政策在促进农业生产的同时,又加深了自给自足性的封建小农经济的封闭性,抑制了 刚刚萌发的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好则因重视农户内的手工业发展弥补了抑商带来的损失。即是如此也不可避免地妨碍了社会的全面发展。实际上“抑末”政策的作用十分有限,随着农 业和家庭手工业发展,商品交换及其商业也大大地发展起来。
(二)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
每次重大改革都会涉及土地问题。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土地王室所 有制度。当时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是土地所有者,他是依附于土地的广大农奴和自由民的主人。周天子按照封建等级制原则把疆域之内的土地分封给他的子弟、亲戚、功臣,为诸侯 。诸侯把封区之中的土地,以同样的方式封给自己的卿、大夫、士。天子拥有土地所有权,诸侯和卿大夫、士拥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反抗,土地 分封制逐渐演变为“井田制”。井田制虽有公田、私田之分,但仍然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
商鞅变法颁布了“废井田,开阡陌”的法令,打破了秦孝公以前分封给宗室贵族、世袭大臣 的采邑之间的界限,没收他们的采邑,剥夺他们手中的土地所有权,开辟田间道路为良田,承认农户新开土地为己所有,按各人所占土地面积定赋税,允许土地买卖。所以,汉董仲舒 认 为“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耕地买卖关系的出现,虽然会导致两极分化,但瓦解了宗室的公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变领 主为地主。从此以后,无军功的宗室,一概废除他们的名位,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各依等级占有田宅臣妾,许多无军功的贵族失去了特权,即使有功的宗室也失去了原有的 特权。
土地私有制确立之后,不仅出现了领主变地主的情况,但更重要的是小农由国家佃农转变为 自耕农。自耕农因而成为秦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层。他们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身份与经营均较以前的爱田农民有更多的自由,产品也更多,交换水平有很 大提高。秦国当时和后来经济的高度发达,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土地私有制决定了秦国社会独特的阶级、经济和政治结构及其社会的发展进程。可以说没有土地制度的改革 ,秦国就不会很快地发展起来。
(三)强化法治
社会实践产生社会理论,社会理论反过来又指导社会实践。变法运动是春秋 以来社会变革的实践。这种社会实践需要而且必然产生指导它的社会理论,这个理论就是先秦法家学派的理论。这个学派的倡导者和追随者,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竭力主张制定 并公开颁行成文法,主张以法治国。在变法实践中,商鞅把法治理论发展为成熟的理论,并在秦国付诸实践,获得了富国强兵的统一战争的胜利,使秦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商鞅变法中公开颁行的法律,既有法治方面的法律,又有富国方面的法律,还有强兵方面的 法律,这与其规定的法治、富国、强兵等项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关于法治方面的法律有《刑律》和《什伍连坐法》。早在秦献公进行社会改革时,就宣布过“为户籍相伍” [5]的法令,它在确立户口制度的同时,还按五户为伍的原则把居民强行组织起来。商鞅在这个基础上,赋于同伍的人有连带的刑事责任,从而制定了《什伍连坐法》。关于富 国的法律,商鞅把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贵族的政策、愚民政策加以法律化,都在《垦草令》中予以规范。同时商鞅又颁行了《分户令》,以法律的力量把为数众多的大家庭分成小家 庭,以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关于强兵法律,主要是《军爵律》,规定各级爵位占有田宅、臣妾奴婢的数量和衣服的等次。为激励民众的积极性,还制定了一套爵制,用以奖励有功 者,特别是有军功者。故这套爵制又被称作“军功爵”。
变法使秦人普遍树立了较强的法令意识。商鞅等法家视法令为“民之令”“治之本” [6]。出于“明法”的需要,秦从中央到地方均置法官法吏,负责核对和解释法 令,对民众进行法令教育,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史载变法后“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 。在中国历史上,像秦人这样具有强烈的法令意识者,实属罕见。加上商鞅执法无私无畏, “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⑦,这就有力地保证了法令的公正性,使“ 法大用”,“秦人治”[8]。
商鞅变法,在秦建立了比较严格的法制。以后又经过几代君主的努力,特别是经过惠文王、 昭王的努力,使秦不仅有比较完善的刑律,而且也逐步地制定并颁行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使各级官吏和百姓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秦始皇继承了秦的法治传统,在法律制 度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又提出全面实行法治原则。不但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罪犯和解决民事纠纷方面,而且在管理军事、外交、社会治安、司法、交通、劳务、文化教育、手工业、商业、外贸、货币和物资等方面都实行法治,即所谓“事皆决于法”。
法制建设与体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犹鱼之于水,不能断然分之,若仅有体制改 革而无法制建设与之相应,其必行之不远而枯竭。商君变法对后世的影响,封建体制之形成与发展均得之于商君之法制建设。秦的以法治国,对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制具有历史借鉴作用。
二、商鞅变法的成就及其意义
商鞅在秦国掌权二十余年,他的新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得到较为彻底的推行。惠王即位后 ,商鞅虽然遭车裂,但新法未变,最终实现了秦由落后变强盛的巨大飞跃。
(一)经济繁荣,兵力强大
商鞅两次变法破坏了领主的宗族制度,也限制了地主的家族制度 ,使秦国成为当时先进的富强国家。由于新法鼓励农耕,使秦国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生产水平显著提高,出现了“家给人足”的局面。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说:“秦国新法十 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不穷乏)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农村)邑(城市)大治,秦成为第一大强国”。同时,由于推崇战功,使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 增强。统一度量衡,使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推动了商品交换。县制、爵制以及什伍连坐制等的推行,虽有压制人民的一面,但给民众带来某种安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 于富国强兵。
(二)天下人才汇集于秦
由于商鞅变法,秦国强大,经济繁荣,天下济世之才广集到秦。秦 惠文王到秦昭王期间,出现了吸收和使用外国人才的高潮,特别是出现了以客入仕的高潮,即吸收、使用外国人才,让其入仕为官。具体表现在:1?高级官员多由外国人才充任。比 如武王、昭王两代先后为相者13人,其中12人非秦人。2?形成了一套吸收、使用外国人才 的制度即客卿制度。就是把由客入仕分为两步,第一步由客拜客卿,第二步由客卿再拜卿相 ,使人才的储备、考察、使用趋于完善。
客卿制度不仅使天下人才汇集于秦,而且造就了清明吏治。著名思想家荀况对此描写说, “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眓”,士大夫“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 朋通而公”,朝廷“听决百事不留,怡然如无治者”。[9]显然可以看出, 由于实行客卿制度使秦吏治清明廉洁而富有生气。
(三)军事胜利,领土扩张,国力增强
商鞅变法除了取得了经济、政治、法治方面的成就外,对外战争也取得了重大胜利,领土也 有了很大扩张,国力进一步增加,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落后被动的局面。
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长期“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的局面 ,提高了秦国在诸侯国之间的地位。同时由于商鞅变法奖励力耕力战,经济发展,兵力增强,对外作战连连取得胜利。公元前330年—前329年秦连胜魏军,黄河以西的地区全部归秦所 有 ,前318年击退韩、赵、魏、燕、楚五国联军于函谷关,前316年灭巴、蜀、汉中、宛、郢、上郡、河东(山西西南部)、太原、上党等郡。函谷关外有荥阳及周国旧地,地势险固,宜于 守御又宜于出击,被称为天府雄国。秦所之地关中,土地肥沃,关阵渠造成后,溉田四万余亩,农产更加丰富。秦昭王时,蜀郡太守李冰又造都江堰,开辟稻田,大兴水利,蜀地沃野 千里,无水旱灾,富饶无比。秦拥有这两个农业区,再加上巴蜀出铜铁、木材,西北戎狄地区出牛马,资源丰富,可谓富足也。正如《汉书·食货志》说“关中土地约占天下三分之一 ,人口不过十分之三,财富却占十分之六”。
总之,商鞅变法在秦国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使一个“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 强、百姓乐用”[10]的新秦国,出现在中国西部大地上,对以后中国 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北魏孝文帝改革
(1)制定官吏俸禄制,整顿吏治
北魏官吏旧无俸禄,中央官吏按等级得到战争中获得的财物和劳动人口,地方官只要上交一定数量的租税和绢帛等实物,就可以任意搜刮百姓,结果吏治黑暗,贪污成风,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直接威胁到北魏政权的稳定。为澄清吏治,巩固统治,484年,实行俸禄制。诏书说:“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魏书·高祖纪》)俸禄制就是由国家征收统一的租调,筹集禄银,按级别高低发给官吏,不许官吏自筹。同时将班行俸禄与严惩贪赃紧密地联系起来,规定了在“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的严厉惩治措施。孝文帝实行的俸禄制,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整顿吏治、惩办贪污,使北魏吏治状况开始明显好转,为北魏政权进行各方面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比较有利的政治局面,成为推动北魏王朝走向兴盛的重要因素。史书曾称颂孝文帝时代“肃明纲纪,赏罚必行,肇革旧轨,时多奉法”(《魏书·良吏传序》)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形的。
(2)推行均田制
北方自西晋后期八王之乱、永嘉之乱以来兵戈不息,百姓流亡,以致“千里无烟”,土地大量抛荒,政府控制着大量的无主荒地,这就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成为可能。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赋税收入,485年,冯太后、孝文帝采纳大臣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即按一定的标准将国家控制的土地平均分给农民耕种,土地不得买卖。不种则由政府收回。同时,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均田制的推行影响深远: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3)设立三长制
为配合均田制的推行,强化对地方的控制,486年,朝廷采纳大臣李冲的建议,实行三长制。规定:五家设一邻长;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党长,选择本乡“强谨”的人充当。三长制是北魏基层行政组织。其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推行均田制。三长制的推行一是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体制,保证了国家对人民有效地控制,二是有利于推行均田制。
(4)推行新的租调制
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颁布与均田制相适应的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对夫妇每年向政府缴纳粟二石,帛或布一匹。这一制度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许多受庇于豪强的农民也纷纷转向政府,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这些改革措施以发展生产,缓和矛盾,巩固政权为目的,形成了以均田制为中心的一整套政治经济制度。这些制度彼此影响,互相作用,有力促进了北魏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北魏的政权,为孝文帝后期推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490年,冯太后病逝,孝文帝亲政,北魏改革进入新阶段,为继续推进改革,孝文帝首先确定迁都洛阳。
北魏建都平城,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在政治上,平城是鲜卑贵族元老集中的地方,保守势力强大,民族隔阂相当深,而为了加强对中原地区的统治,迫切需要汉族地主的合作,所以在旧都平城,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会遇到重重阻力;其次,在经济上,平城偏北地寒,六月风雪,风沙常起,当时有人作《悲平城》诗说:“悲平城,驱马入云中,阴山常晦雪,荒松无罢风。”流行的歌谣也这样唱道:“纥于山头(今山西大同市东)冻死雀,何不飞去生处乐!”恶劣的气候环境,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且又无水陆漕运,在人口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粮食供给经常出现困难;再次是军事上,与北边的柔然相比邻,时受骚扰,很不安全;还有从地理位置看,平城偏北的位置更不利于北魏对整个中原地区的统治,基于以上认识孝文帝决定迁都洛阳。为保证迁都顺利进行,孝文帝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以“南伐”之名行迁都之实。495年,北魏正式将都城迁到洛阳。
着迁都的进行,大批鲜卑人源源不断地涌入内地,北魏政府又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鲜卑人的习俗是编发左衽,男子穿袴褶,女子衣夹领小袖,多数人不会说汉语,这些都不符合中原的习俗;且新迁之民初来洛阳,居无一椽之室,食无担石之储,不擅农业,人心恋旧。如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地阻碍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利于北魏政权的巩固。在王肃、李冲、李彪、高闾等汉族士人的支持下,迁洛之后,孝文帝立即着手改革鲜卑旧俗,全面推行汉化。主要措施有:
易服装。495年十二月二日,下诏禁止士民穿胡服,规定鲜卑人和北方其他少数族人一律改穿汉人服装。孝文帝自己带头穿戴汉族服装,并在会见群臣时,“班赐冠服”。建议教师利用教材中《北魏掌衡武士》和《北魏文官俑》两幅图片,让学生对比指出鲜卑族服装款式有何变化,这种变化有何意义?使学生从鲜卑族服装变化的感性认识出发,进而形成对孝文帝“易服装”改革措施有力推动了鲜卑族向中原农耕文明的转化和发展意义的理性认识。
讲汉话。孝文帝宣布以汉语为“正音”。称鲜卑语为“北语”要求朝臣“断诸北语,一从正音”。六月,正式发布诏令:“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下令官员上朝时要讲汉话,但30岁以上的官员一时难改,可仍讲鲜卑话,暂不处罚;30岁以下官员必须严格执行法令,否则要降职。
改汉姓。太和二十年(496)正月,孝文帝下令改鲜卑复姓为单音汉姓。他在诏令中说:“自代郡迁到洛阳的诸功臣旧族,姓或重复,都要更改。”于是,当时,他带头将拓跋氏改为元氏,因为北人称土为拓、称后为跋,魏主认为他们祖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就姓了拓跋。而土是黄色的,它是万物之元,所以改姓为元。其余鲜卑姓氏也改为汉姓。改姓以后,鲜卑族姓氏与汉姓完全相同。他还参照汉族门阀制度的做法,来确定鲜卑族的门第高低,并按照门第高低来选拔人才,任命官吏
通婚姻。为使鲜、汉两族进一步融合,孝文帝还大力提倡鲜卑人与汉人通婚。他带头纳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陕西李冲等汉族大士族的女儿以充后宫,并亲自为六个弟弟聘室,六个王妃中,除次弟之妻出于鲜卑贵族外,其余都是中原的著名汉族大士族。通过这种联姻把两族统治者的利益和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以巩固统治。建议教师引导学生对比汉代“和亲”政策,进一步加深理解这一改革措施对加强民族联系,缓和民族矛盾,促进民族融合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并进而认识“政治联姻”是处理民族关系和政治矛盾的一种重要策略。
改籍贯。孝文帝发布诏令,规定迁到洛阳的鲜卑人,死后要葬在河南,不得还葬平城。于是,从代郡迁到洛阳的鲜卑人开始经营起小块土地,筑起数间房屋,逐渐成为中原地区的个体农民。自从魏孝文帝建都洛阳起,先后有四位北魏皇帝葬在洛阳北郊邙山一带,即有魏孝文帝的长陵,魏宣武帝的景陵,魏孝明帝的定陵,魏孝庄帝的静陵。
孝文帝崇尚中国文化,实行汉化,禁胡服、胡语,改变度量衡,推广教育,改变姓氏并禁止归葬,提高了鲜卑人的文化水准。是西北地区各民族陆续进入中原后民族融合的一次总汇,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王安石变法
中国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10或3/10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稳定封建秩序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
变法的影响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