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学生在家死亡学校有没有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是本案中张某并不是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虽然学校因非正常原因放假,但是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先天性心脏病发,与学校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或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对张某的死亡结果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法院或许会在考虑保护弱者的角度,判决学校对受害人做出一定的补偿,但毕竟这不是赔偿责任,法院就算判,也会考虑到其他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受害人不一定能得到太多的经济补偿。
建议受害人家属还是多跟学校方面沟通,最好能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此事,这样既能让受害人家属得到更多的补偿,也能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