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自行车交通规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法 (澳门)
《道路交通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007号法律,葡萄牙文:Lei do Tr?nsito Rodoviário)是澳门在2005年为了修订旧有交通法例中的相关条文而制定的法例,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道路交通法》以实施了十多年的《道路法典》为基础作出修订,其中改动的条文主要有:[参 9]
禁止驾驶员於驾驶时使用行动电话,但利用免提功能通话除外。违者罚款600澳门元。(第十六条第三款)
违例停泊汽车罚款由200澳门元提升至300澳门元。 (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电单车不可在行人道驾驶或手推,违者分别罚款600及300澳门元。(第六十四条第三、四、五款)
电单车驾驶员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头盔者,罚款600澳门元。(第六十五条)
取得电单车驾驶资格未满一年的驾驶员禁止载客,并需在其驾驶的车辆安装识别标志,违者罚款600澳门元。(第六十六条)
考取驾驶资格最低年龄提升为十八岁。(第八十一条)
醉酒驾驶刑事化。(第九十条)
违法者於15日内自愿缴付罚款者,只须缴付三分之二的罚款。(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
未缴清罚款者不得为其名义下的车辆续牌、不得以其名义为其他车辆进行注册、不得办理驾驶执照续期。(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另外加重了若干违法行为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