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一是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二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条规定为未来专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提供依据。

三是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作出规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同所有,实行***同劳动,***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地位是特别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